问题答疑
涉税案件移送司法后,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如何衔接?能否抵扣?
### 一、核心法律依据 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:违法行为构成犯罪,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,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,应当折抵相应罚金;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,不再给予罚款。 2.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: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,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,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...
结论:同一涉税违法事实下,移送司法前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可折抵刑事罚金,未缴罚款不再执行,无需重复缴纳。
来源:杜娟律师
北京天驰君泰(杭州)律师事务所
案例解析
某建筑企业虚开发票案:刑事风险与合规整改要点解析
结论:本案当事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(数额特别巨大),经律师团队介入,通过全面合规整改、证据补强及有效辩护,最终成功促成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,企业及个人免于刑事处罚。
来源:杜娟律师
北京天驰君泰(杭州)律师事务所
问题答疑
税务稽查案件什么情况下会从行政案件变成刑事案件?移送公安的临界点是什么?
分步了解移送条件: 第一步:理解“10万元”的临界点 - 虚开税款数额≥10万元,应当定罪处罚。 - 注意:这里是指虚开的增值税税额,不是价税合计金额。 第二步:了解不同金额档位的法律后果 - 10万元以上:定罪处罚(通常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)。 - 50万元以上:认定为“数额较大”(3-10年有期徒刑)。 - 500万元以上:认定为“数额巨大”(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)。 第三步...
结论:根据《刑法》及2024年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(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数额与情节标准):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,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;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、五百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。这里税款金额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算基础。
核心结论: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,涉案增值税税额达到10万元是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临界点。税务机关在办理虚开案件过程中,一旦涉及增值税税额达到10万元,即符合刑事立案标准,会将查明的事实和材料向公安机关移交。
来源:杜娟律师
北京天驰君泰(杭州)律师事务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