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政项目结算审计核减引争议,法律效力以谁为准?
### 案情引入 近期我们接到某造价咨询公司项目负责人咨询:其受审计局委托对某市政道路项目开展结算审计,项目原送审金额5200万元,依规核减800万元后施工方拒绝认可,主张审计适用的取费标准错误,拿出地方定额解释要求调整,还威胁举报其串通业主,目前审计报告停滞、业主反复催促,想知道这类审计争议法律上以谁的标准为准。 ### 法律依据 1.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...
结论:市政结算审计争议优先按合同约定标准,无约定适用国家规范,地方解释不得抵触上位规定。